股东知情权助于了解企业情况,教你如何合法行使与保护

来源:
合规新视界
发布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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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基础性权利,有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股东实现决策权、分红权以及进行相关诉讼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兼顾查阅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平衡股东知情与公司保密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的分析、梳理,并结合了司法实践中的审理观点,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相关法条

01《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0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查阅范围

NO.1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的是公司会计账簿。

NO.2 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行使方式上并不包括复制。

延伸 1 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根据《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延伸 2 会计原始凭证不属于查阅范围

会计凭证是在股东知情权诉请中最常见的非规定材料。由于股东仅凭会计账簿未必能完全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凭证往往能够充分直接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虽然曾经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或者有众多的案例中支持会计凭证属于查阅的范围。但2020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案中指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不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同时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因此,会计原始凭证一般不属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

查阅条件与程序

NO.1 查阅条件

不具有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以上行为均构成股东的不正当目的,不得行使查阅权。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强调的是股东实际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或者担任相关职务,作为机构股东或专业的投资人股东通常都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其向多家公司投资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仅凭其他公司股东的身份或者与其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查阅权。即使两者之间有竞争关系,还要看经营的时间和区域、商品和服务的可替代性、客户范围、公司市场地位和交易机会等,综合考虑认定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NO.2 查阅程序

书面请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书面请求必须要送达公司,公司自收到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股东答复。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NO.1 起诉

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拒绝提供查阅或不配合股东查阅请求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NO.2 适格被告

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人系公司而非其他主体,股东知情权纠纷所指向的诉讼标的系公司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配合行为,该行为的履行主体和履行内容具有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负有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协助义务人是公司,故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被告只能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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