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可能情形

来源:
公司法
发布时间: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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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在股利分配上可能存在以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但大股东操纵公司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分配,或者只作象征性的少分配的。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存在,以及大股东持有的足够影响公司决策的股权比例,造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最终体现的只有大股东的意志。因此,大股东完全可能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拒绝进行股利分配的决议,或者只作出对股利分配仅作象征性分配的决议,从而造成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2、大股东操纵公司过度提取任意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并非公司法定义务,而是基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通过提取任意公积金的决议,那么就会造成公司可分配利润较少。尤其是对任意公积金的过度提取,必将造成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3、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给自己发放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大股东在操纵公司拒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自己却可能利用权力给自己发放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从而规避因不分配股利给自己带来的不利益。从而造成在公司不分配股利的情况下,最终遭受利益损害的只有无权无势的中小股东。

4、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为自己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最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在现实中,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公司利益受损,中小股东利益必然受损。而大股东虽然也会因公司利益受损,而使自己利益同样受损,但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获得的利益往往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