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章程之外的其他方式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规定是否有效?

来源:
公司法
发布时间: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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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权对公司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规定的只有《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那么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外,能否以其他方式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规定呢?其它方式包括: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

一、股东协议能否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约定,关键在于股东协议的签约方是否是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公司全体股东参与了协议的签署,则该协议对公司全体股东均产生约束力。此时的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在约束对象上都包含了公司全体股东。这样的股东协议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的约定当然有效。

二、股东会决议能否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规定,同样也取决于该决议是否是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果公司全体股东一致支持该决议,这样的股东会决议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的规定当然有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与股东协议不同的是,股东协议只对参与签署的股东有效,不参与协议签署的股东并不受协议的约束;而股东会决议则不同,只要该决议依法定程序作出,不论股东对决议内容是否赞成,均应受其约束。但是在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上,股东会决议若不是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能否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规定,还是取决于该修正案是否得到了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通过。如果公司全体股东一致支持该修正案,这样的章程修正案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的规定当然有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与股东协议不同的是,公司章程修正案只要是依法定程序作出,不论对该修正案的内容是否赞成,公司股东均应受其约束,这一点与股东会决议相同。但是在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上,公司章程修正案若不是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该修正案同样不产生法律效力。尽管公司章程修正案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在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就有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既有赞成股东,也有反对股东的情况下,反对股东当然不受其约束,但是赞成股东应否受其约束呢?笔者认为,赞成股东也不应受其约束。因为,按照《公司法》第75条的立法本意,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应以公司全体股东一致意见为准,只要有一个股东反对,就不能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故此,无论赞成股东存在与否,只要有反对股东,该规定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不存在,对赞成股东当然也就不存在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