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除休产假女职工,法院怎么判?

来源:
环球时报
发布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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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广东省的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 98 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 80 天的奖励假。

然而,在广东一家电器公司工作的女职工,因为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闹上法院后,涉案公司被判违法,应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基本案情:女员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

钟某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入职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工资至 2019 年 4 月。

钟某于 2019 年 5 月 8 日顺产生育一孩,并于 2019 年 5 月 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0 日期间休产假。

2019 年 8 月 20 日,电气公司以钟某已连续旷工六天为由,向钟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经查,钟某曾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向电气公司人事经理申请奖励假休假。双方发生纠纷后,钟某请求电气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期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支持了钟某的请求。电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公司违法需要赔偿

法院认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本案中,钟某合法生育,依法享有 2019 年 8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期间 80 天奖励假,且已提前向电气公司申请奖励假休假,故电气公司以钟某 2019 年 8 月 12 日至 8 月 20 日期间连续旷工 6 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另外,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 " 三期 " 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

为此,判决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提醒,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两部分。

奖励产假是地方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优惠政策,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内的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 98 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 80 天的奖励假,对于符合享受奖励假的女职工,在奖励假期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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